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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涉税风险

时间:2020-12-04 13:27 TAG标签:枣强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公司   
  在企业不同的经营模式下,同样也会产生不同的销售方式,自然其中涉税的税收风险也是有差异的,那么在企业一般经营的情况下,销售环节涉及那些税收风险呢?
销售环节涉税风险
  一、销售退货涉税风险:
 
  例:2019年10月a企业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一批货物销售给b公司,售价113万,b企业收到货物后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2月份b企业检查发行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向a企业退货,经商议a企业同意退货。
 
  该批材料的进项税a企业已经抵扣,此时a企业财务的正确处理应该是上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一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a企业的财务嫌麻烦,同时又耍了个小心眼,于是a企业财务就和b企业沟通,既然退货开具红字发票麻烦,我们另外签订购销合同吧,我直接按原价把这批货开具销售发票给你,这样也是是一样,b企业商议后觉得反正都是退钱,也有进项税不会多交税款,于是就同意了。
 
  如此做的税务风险有两点:
 
  1、由于购销双方本来实际是属于退货的情形,却变成再次销售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该有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此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由于购销双方实际是先销售后退货,即销售方最终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如此操作的实际情况确是销售方确认了销售收入,购买方同样确认了销售收入,如此必然导致购销双方最终的销售收入基数超过实际销售数,从而间接导致多扣减本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如果后期税务局深究的话,必然是会让企业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不过也并非所有地方税务局都是会如此的,只是我们自己需要知道如此操作的风险点有哪些,即便真遇到如此事情,心中也该有数才对。
 
  二、企业收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保证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财税[2004]416号文件:企业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而要判定一份合同中涉及的违约金或者保证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关键在于,该笔资金最终是否附加与该笔业务之上,即除了企业代收的行政性事业费用外,主要看该合同的业务是否达成。
 
  1、违约金不交纳增值税:交易双方由于其中一方原因导致最终合同没有达成,一方收取了违约金,由于合同业务本身没有达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自然该笔违约金就更谈不上是价外费用了,自然就没有增值税,同时如果违约方向收取方索要违约金的发票的话,是不合理的,因为该笔违约金本来就不是企业双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自然就谈不上征收增值税了,更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果真的开具的便是属于虚开发票了。
 
  2,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则正常处理属于价外费用,计入业务本身价格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的来看在销售环节存在的涉税风险还是比较多的,都需要仔细思量,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每个企业或多或少都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涉税风险,要想最大限度避免企业经营中的涉税风险,只有为企业本身建立了完善的涉税风险控制系统,从业务根源上杜绝风险的产生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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