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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轻企业税负

时间:2020-12-04 13:26 TAG标签:枣强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公司   

  上篇文章资产转让收购优惠政策我们浅谈了,关于实务中资产收购的两种方案,两种方案的税收差异较大,那么除了这两种方式外,还有没有第三种方案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下另外的一种方案。

如何减轻企业税负
  根据上回例题,同时知道该企业的初始投资资金是3000万,由于a企业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于是a企业老板经咨询财务公司后,决定将公司的经营权力转移给b企业,由b企业支付2000万对价,其中1000万为欠款,另外1000万约定有a企业作为偿付c企业的欠款1000万,即将a企业的80%股权转移给b企业,实现企业重整盘活(实际上a企业老板并无款项收入,还失去了a公司80%的股权,但是a企业此时债务全无,净资产变为2500万,a企业老板个人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并无增减)。
 
  税收方面:
 
  1、增值税-由于本次交易无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直接交易,所以其中并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a企业老板虽然名义上是以2000万转移的公司80%的股权,该笔款项却仅用于偿付2000万欠款,而且根据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距属于明显偏低,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的明显偏低,是属于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所以不涉及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4〕67号文件: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远低于股权成本价。但是根据国税函[2014]67号文件,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此处可以适用‘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已经无法正常经营。属于价格偏低的正常理由。
 
  即b企业付出2000万的对价获得了a公司2500万资产的80%,同时此笔款项又清偿了a公司的全部债务2000万。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次方案不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为0,而且此处交易各方都获得了自己想要的,a公司偿付了全部债务,还拥有重组后a公司的20%股权,后期公司盘活,还能享受利润分配,b公司获得了a公司的经营权及相关资产等,c公司也收回了该笔账款。
 
  相比于方案一a企业节约税收资金346。87万元,相比于方案二a企业节约税收资金100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三种方案,产生三种不同的税负,由此可知对于同一种经营行为,可以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而其中产生的税收差异是巨大的,而且这些方式都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的,所以在实务中对于某项交易,该如何进行,在交易钱期就需要考虑清楚,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节约税收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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