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湖北疫情爆发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个人纷纷自发的购买大量救援物资驰援武汉,而我们的解放军战士与医疗工作者同样也不畏艰辛,坚守在抗击病毒第一线,他们在用热血与坚强为我们铸起了,一条救援安全线,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在2020年2月6号的当天联合发布了三个财税文件分别是:财税[2020]8号文件、财税[2020]9号文件、财税[2020]10号文件,今天我们便来说说这三个财税文件涉及的企业与个人在疫情期间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
一、企业涉税方面
财税[2020]8号文件政策解析:
1,购买疫情相关设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相比于老政策财税[2018]54号文件少了设备500万的限制额度,同时也未提及老政策中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设备的购置时间也应该是本政策执行时间之后购进的才行。
2,购买疫情相关设备的增量留抵税额可以全面申请退还,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增量留抵退税方式有别于财税[2019]39号文件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方式,老政策是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而本政策是全额退税。
3,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为8年,而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有个50%的限制,即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中必须有50%以上的金额是属于上述困难业务的收入才行,如果低于了50%即便实际属于相关行业也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对交通及生活服务相关行业给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处并没有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提供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都能享受本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区分纳税人的身份。
财税[2020]9号文件政策解析:
1,本政策主要涉及的是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方面,企业所得税上涉及的疫情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价值确认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与老政策相比少了会计利润12%与三年递延扣除的限制。
2,在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的捐赠货物在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本政策又规定免征增值税,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各个企业在疫情物资捐赠方面的投入力度与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这里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捐赠物资在增值税方面是免税的,那么其对应的物资在购进方面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3,此处对于税收的减免力度其实还是稍有不足的,如果国家能出台政策将对疫情相关的捐赠物资纳入不征税范围的话,这样力度就很大了,区别就是在于免税政策下捐赠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但是如果将捐赠物资列为不征税收入的,那么采购、生产此部分物资取得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就能够进项正常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税[2020]10号文件政策解析:
根据上述政策可知,对于疫情防疫的相关医疗工作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因为疫情工作而取得的各级政府(既包括地方政府补助也包括中央政府给与的相关补助)补助收入与奖金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是各级政府为奖励和补助一线疫情防疫工作者而支付的补贴,不包括疫情防疫人员正常的工资所得,即防疫人员正常的工资所得任然是要按正常的核算方式计证个人所得税的。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发放的实物免个税,但是如果发放现金的话,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