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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包工头代开发票是按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

时间:2020-09-08 09:30 TAG标签:枣强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公司   
  一、包工头或班组长获得的专业作业分包所得的法律性质:在税法上是“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1、“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法界定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目采用了列举法的规定,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列举了26项,凡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26项的劳务所得就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收执法中很难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经营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两者有何区别呢?分析如下:
 
  (1)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纵观《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务关系被分拆在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关系规定中。因此,从事劳务活动是指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进而劳务报酬所得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外,还指个人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取得的报酬。
 
  (2)什么是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税法上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班组长或包工头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从事的是辅助性活动。
 
  (3)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范围的界定:A。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B。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C。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基于此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中包括了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所得”第四项中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高度重合。
 
  第二,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班组长和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的某一专业作业活动是国税发〔1996〕127号中所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指出: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因此,根据以上税法文件规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建筑业包工头代开发票
  2、结合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分析结论如下:
 
  (1)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3)对于无营业执照又未经批准的,个人从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列举范围内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
 
  二、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2号文件的规定,属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由付款方按照“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当自然人发生“劳务报酬”所得,且“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支付500元以下)以上的,获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必须到劳务发生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付款单位。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开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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